日前,為加速推進5G網絡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勉勵海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5G共建共享,提高公眾移動通訊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工信部宣布關于增強5G公眾移動通訊系統無線電頻率共享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從通知相識,其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5G基站頻率共享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兩類頻率共享的界說;需提交的申請質料和相關審批要求;5G基站頻率共享情形無線電臺執照的打點要求;5G基站頻率共享的頻率使用率、滋擾協調、頻率占用費繳納、監視檢查等要求;終止5G基站頻率共享的要求;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頻率共享時應遵守電信營業謀劃允許的有關劃定;對其他手藝體制的公眾移動通訊系統頻率共享提出管理要求。
以下為通知全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增強5G公眾移動通訊系統無線電頻率共享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無函〔2021〕331號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分,青海、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訊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團結網絡通訊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絡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速推進5G網絡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勉勵海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5G共建共享,提高公眾移動通訊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允許管理步伐》等劃定,現就增強5G公眾移動通訊系統(以下簡稱5G系統)無線電頻率共享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5G系統無線電頻率共享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使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允許用于5G系統的無線電頻率,開展無線電頻率共享有關事情,分為基站頻率共享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兩種形式。
本通知中的基站頻率共享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基站改變無線電臺執照載明的發射或吸收頻率規模,使用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頻率,為本企業或其他企業用戶終端提供5G服務的頻率共享方法。
本通知中的用戶終端頻率共享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用戶終端改變發射或吸收頻率規模,通過無線方法接入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依法設置、使用的5G基站,獲得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服務的頻率共享方法。在此共享方法下,被接入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基站不改變其無線電臺執照載明的發射或吸收頻率規模。
二、擬開展基站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打點無線電頻率使用允許變換手續,并提交就基站頻率共享告竣一致意見的協議及其他書面質料。協議及其他書面質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站頻率共享涉及的詳細頻率規模;
(二)基站頻率共享各方的頻率使用權力和義務;
(三)基站頻率共享地區;
(四)基站頻率共享限期;
(五)基站頻率共享地區內申請打點5G基站無線電臺執照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該企業應肩負5G基站與其他正當無線電臺(站)滋擾協調主體責任,肩負領土(界)地區相關5G基站的無線電頻率國際協協調國際申報主體責任;
(六)基站頻率共享各方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繳納分攤比例;
(七)終止頻率共享的條件,終止頻率共享后共享頻率使用權的歸屬以及相關善后處置懲罰事宜;
(八)切合執法、行政規則劃定的其他內容。
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允許管理步伐》對申請變換5G系統頻率使用允許事項的質料舉行審查,作出準予變換允許或不予變換允許的決議。
四、接納基站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獲得變換5G頻率使用允許后,由頻率共享協議中確定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向外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打點設置、使用5G基站無線電臺執照申請或變換手續。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基站頻率共享方法的基站無線電臺執照時,應在特殊劃定事項中明確該基站以基站頻率共享方法事情,并注明無線電頻率共享所涉及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六、基站頻率共享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率應知足《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劃定》(工信部無〔2017〕322號)的要求。如未抵達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由共享頻率所涉及的企業依法配合肩負責任。
七、接納基站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憑證已簽署協議中約定的頻率占用費繳納分攤比例,依法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繳納5G系統頻率占用費。
八、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終止基站頻率共享時,應實時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打點頻率使用允許和相關基站無線電臺執照的變換手續。
九、設置、使用地面公眾移動通訊終端,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擬開展用戶終端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團結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說明質料,明確用戶終端頻率共享涉及的詳細頻率規模、共享地區、共享限期、共享終止條件等事宜。
十、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用戶終端頻率共享,其無線電臺執照打點、頻率占用費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率等無線電管理要求按現行劃定執行。
十一、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基站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事情,還應遵守電信營業謀劃允許的有關劃定。
十二、其他手藝體制的公眾移動通訊系統基站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無線電管理事宜參照本通知執行。(泉源 C114通訊網)